中国将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额度已下发地方政府

2017-06-15      来源:中国经营报   浏览次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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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地方政府许久且制约地方政府土地供给能力的土地储备资金来源问题,或将有新的解决思路。在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总原则之下,中央政府正试图通过债券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急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在2017年给予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工具。这是“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的试点开端所在。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已经随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经知会地方政府,在试点成熟之后,今后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届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融资所面临的窘境,将大有化解。

确定试点

“我们已经收到了通知,这件事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接下来就是技术和程序问题了,我们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6月7日下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他所言的“板上钉钉”的事情,即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经向地方政府下发通知,确认将开展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试点工作,并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所谓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在完成征地程序之后,地方政府要把生地做熟,比如三通一平、七通一平之后,才能拿到公开土地交易市场上去出让,然后换回土地出让金,但是目前,在土地收储这个环节,所需的资金是没有太稳定的制度工具保证的。”前述地方国土资源厅内部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以土地储备为标的,直接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收储贷款等。

其技术层面的原因是,在收储环节,土地尚未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各地土地储备中心为事业单位,财务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旦出现偿付风险,将给贷款的偿还带来较大的威胁。

此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试点,即着手解决这个环节的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给予其新的、稳定的融资工具和手段。“这是个比较务实的试点,切实解决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瓶颈问题。”6月7日晚间,一位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形成额度

本报记者多方获得的信息显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质阶段,其最为**的额度问题已经确定。不仅如此,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已经随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给了地方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确定,基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供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议、审核。

其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记者了解到,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不足或者富余的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

强化监管

“我们始终觉得,如果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能够稳定下去,并且扩大范围,对于地方政府增强土地供给能力,强化土地调控能力,是有很大帮助的,毕竟有了一个可以稳定使用的融资工具。”前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同时,按照目前的土地储备专项贷款设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为了强化监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财政部派驻地方的专员办,将会介入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等各环节的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会有非常严格的惩处措施,给工具的同时,必须强化监管。”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则可能包括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财政部还要求,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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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 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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